400-104-0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治理暂行法子》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治理法子》、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批改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划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执行监督治理的场所和地址,蕴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址。
本法子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掌管经营治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贮存、集拼、临时存放蹬仔关经营活动,切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造订并布告。
第三条 本法子合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治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治理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发展依法该当经过核准的业务的,该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执行本法子的划定不故障其他部门推广其相应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治理
第六条 海关监管区该当设置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查抄检验设施以及相应的监管设备。
第七条 海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划定,对海关监管区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格使查抄、检验等权势。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该当通过海关监管区进境或者出境。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该当在海关监管区?俊⒆靶,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境货物该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办理进出、装卸、贮存、集拼、临时存放等海关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该当在海关监管区的搭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蹬仔关的经营活动,该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一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址一时进境或者出境的,该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核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治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该当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领域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拥有切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该当获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该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从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职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该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施杏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子》的划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法子由海关总署另行造订并布告。
第十七条 海关能够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放哨、库存查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执行监管。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该当凭据海关监管必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路设置卡口,建设与海关联网的卡口节造系统和设备。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该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有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该当妥善保留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留功夫不少于3年,海关能够进行查阅和复造。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该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成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治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凭据海关监管必要成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景的,经营企业该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建复,并且汇报海关。海关凭据治理必要,能够采取相应的限度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该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贮存、集拼、临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贮存、集拼、临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该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隔,设立显著标识,并且不得故障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该当凭据海关必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该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汇报。海关能够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该当成立与有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治理、单证治理、设备治理和值守等造度。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推广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出产隐患的,该当实时向主管部门传递。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遵循本法子划定保留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景未实时建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遵循本法子划定装卸、贮存、集拼、临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遵循本法子划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汇报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破产务的,若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切合要求,能够提前复原业务。
产生走私行为或者沉大违反海关监管划定行为的,海关该当责令经营企业更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未依法推广本法子划定职责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法子由海关总署掌管诠释。
第三十条 本法子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治理法子》、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批改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14日